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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62号颁布时间:2011-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五)《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09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八)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是否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

  (三)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将加大对新疆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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