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904号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计价格[2001]90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84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
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
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
(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二、认证中心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
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它任何单
位不得收取药品GMP认证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你局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并采取切实
可行措施,加强对执法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收
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药品GMP认证收费,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暂定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