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话“改制费”和“入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2)第47号颁布时间:1992-02-17
1992年2月17日 财工字(1992)第47号
据有关中企处反映,近年来部分邮电企业向用户收取了非程控电话改为程控电话
的“改制费”,以及电子传真、移动电话等设备的"入网费"。对邮电企业是否可以收
取改制费、入网费及企业如何列支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改制费”属市话初装费的延续项目,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24号《关于
听取邮电部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及国家物价局、邮电部邮部联(1990)523号
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邮电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控电话改为程控电话的用
户收取电话“改制费”。所收“改制费”按市话初装基金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市
话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比照交纳市话初装费办法列支,
即:企业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包干的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邮电企业收取“入网费”(或“入网验证测试费”)问题,请你部报国
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在未经批准前,应立即停止收取"入网费",对邮电企业已经收
取的"入网费",作为邮电通信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事业单位已支付的电子传真、
移动电话等设备“入网费”,按购置该设备的资金渠道列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