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2日 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
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总理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
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
财预
字[1994]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