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价费字177号颁布时间:1993-04-24
1993年4月24日 [1993]价费字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
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
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