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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0号颁布时间:1994-12-16

     1994年12月16日 (94)财税字第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 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 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 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 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 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 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 领馆。   三、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 ───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使 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钭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 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汇 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税率手续,即 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税增值税。   五、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 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 题,请有关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使馆购用不含税法(柴)油票凭证”(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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