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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监[2005]51号颁布时间:2005-05-16

     2005年5月16日 财监[2005]5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 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开展 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国 务院国资委商定,联合组织开展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国有企业的检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间   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中央国有企业、房地产行业及银行授信环 节会计报表,具体检查范围包括:   (一)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检查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并延伸检查1到3 户企业(其中要有1户上市公司)。   (二)财政部、国资委联合检查中国华源集团、中国恒天集团等中央国有企业, 并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三)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要求延 伸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   (四)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就地检查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并延伸检 查1至3户企业。   (五)选择银行授信环节使用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检查于2005年6月初开始,9月底前结束,各办可视实际情况安排检查时间。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 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重点应检查事务所2005年度出具的审计 报告,并可适当延伸检查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检查组应在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到企 业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延伸检查1至3户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发现企业存 在重大违规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不恰当时,可延伸检查相关事务所的 审计责任。除发现其他重大违规线索外,对事务所的延伸检查一般不再扩大检查范围。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重点关注部分企业 以虚假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骗取银行信贷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可向银行调查了解相关 情况。检查发现银行、企业及事务所存在通同作弊的重大违规问题时,应对银行开展 延伸检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采取交叉检查与就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检查以交叉为主。参加交叉检查专员办的接待联络事宜 由被检查地区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承担。各专员办应根据财政 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处以上干部担任 检查组长。各地专员办和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协调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 司的检查,有关证监局也可参加检查组,共同开展检查工作。此外,要注意做好与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充分发挥各自 的优势与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为保证检查质量,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参加。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 请于检查开始后一周之内将《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备案。   四、检查处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各专员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检 查工作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范式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 所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认真落实审计责 任,在确保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的前提下,代拟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上报财政部, 经审理后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二)交叉检查企业的处理决定应由专员办代拟,经审理后由财政部下发。   (三)就地检查企业的处理决定由专员办就地下发。   五、检查材料的上报   检查结束后,各专员办要抓紧总结汇总,按要求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于 2005年10月15日前上报部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总结。总结要突出对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分析归纳, 总结经验和有效 做法,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报告。指由财政部统一处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报告(专员 办应留存1份,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范式另行下发)。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表》(财监[2003]72号)表5至表9,会 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代拟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调研报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可随时报送)。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也是专员办业务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一组织对中央国有企业、房地产企 业、银行授信环节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系统揭示深层次问 题,有利于发挥会计监督工作的规模优势、树立财政监督的品牌形象,严明会计法纪、 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各专员办务必高度重视检查工作,防止懈怠情绪,查 深查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房地产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对会计师事务所和 上市公司的检查专业性强、难度大、社会关注高,各专员办在检查中要进一步加强依 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要高度重视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 填制工作,确保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对企业会计 责任、事务所审计责任以及金融机构责任的认定,必须明确指出违反有关法规、会计 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凡是被查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必须认 真研究并就是否采纳被查单位意见说明理由,存入检查报告。   (三)检查与调研相结合。要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理论研究结合起来,在对房 地产企业和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检查中,各专员办可结合检查实际自行选择调研题目, 重点关注行业潜在的重大风险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并提出政 策建议,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上报财政部。   (四)高度重视廉政建设。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专员办队伍的 良好监管形象,促进专员办业务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对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 法违纪行为,财政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财政部不再另行召开布置会,请各专员办认真做好各项查前准备 工作。检查中,财政部将通过实地巡视、重大案例实时跟踪、举办会计监督培训班、 检查组长集中汇报等多种方式加大督导力度。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专员办的检 查成效进行考评和通报,考评的重点是检查时效、查出重大典型案例情况、上报公告 情况、代拟处理处罚建议的质量等,以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检查的成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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