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监督与法制建设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法[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27

     2005年1月27日 财法[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 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 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 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 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 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 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 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 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 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 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 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 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 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 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 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 《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 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 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 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 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 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 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 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 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 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各 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 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 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做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 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 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 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 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