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发[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
流[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 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
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
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
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
信劳务。
二、 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
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 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 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
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
入改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