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颁布时间:1997-10-31
1997年10月31日 国税发[1997]167号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
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
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
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
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
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
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
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
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
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
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
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 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
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
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
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