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0]126号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署税[2000]1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0年的税收政策已基本明确,但若干问题还需进一步协调。为减少口岸
压力,现就2000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和部分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品种详见附
件),附件未列名化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附件所列品种化肥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凭《外商投资企业
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其他进口单位凭国家经
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
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各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
数量一致的情况下,签发《征免税证明》交进口单位凭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
在具体政策明确以前,海关暂对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征收相当于进口环节增值
税税款的保证金,边境小额贸易可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保证金。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化肥征收的保证金或税款,请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转
税或退还。
对持凭1999年的许可证件结转至今年进口的化肥和农药在有关证件的有效
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2000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品种清单
税 号 化肥名称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31042000 氯化钾
31043000 硫酸钾
31052000 复合肥(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元素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