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
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
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