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0日 财税字[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对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给予免征增值税的
规定中,对改产没有明确的解释,在执行中出现了分歧。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
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硫
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
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
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
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