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4号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 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