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66号颁布时间:1996-09-18
1996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6]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 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 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 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 , 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 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 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机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 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 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