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
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
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
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国税明电
[1994]023号明传电报将《
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
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
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
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
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
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
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
“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
税额。
三、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