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8]91号 颁布时间:1998-05-26
1998年5月26日 财税字[1998]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免征泽普石化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
究。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证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曾规定省级
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可以通过先照章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继续延长两
年。1994年、1995年中央财政分别返还新疆自治区财政1.3亿元、1.
4亿元。新疆自治区政府有责任用中央财政返还的资金帮助企业缓解困难。
二、泽普石化厂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该厂仅在1994年
---1996年就因此减少收入17789万元。要从根本上解决泽普石化厂
的问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将产品的价格定到合理的水平,使企业能
维持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三、1998年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很大,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问题,安置下
岗职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业、文教、科技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等都需
要财政支持,同时,财政压缩赤字任务较重。新开先征后返的口子也不利于税制
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
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再对泽普石化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请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