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72号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函[1998]572号 《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收悉。 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 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 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 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zgswb98102703030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