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6日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
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
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
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
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