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34号颁布时间:2017-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门登记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民政等部门登记设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对于持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提醒及时到公安部门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二、税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http://www.ngo.gov.cn)查询纳税人的设立登记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任何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通过国税局、地税局的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确保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联系人: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王涛,电话:010-6341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