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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260号颁布时间:2003-10-13

     2003年10月13日 财企[2003]260号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企业 所得税返还处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三峡电站全部投产前,长江电力上缴中央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全额 返还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一部分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一部分用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 和保值费用支出。其中用于三峡工程建设支出部分作增加三峡总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 用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支出部分作核销处理。   二、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列支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 而减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财政不予弥补。   三、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列支的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值 费用的具体数额,由三峡总公司根据长江电力公司三峡电站年发电量每千瓦时 1.52分进行测算,并报财政部核批;不足部分由三峡总公司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从2009年三峡工程竣工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维护和保值 费用,由三峡总公司按照公益性资产管理费由企业承担、足额筹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加以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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