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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纠正常州市有关部门征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财工字[1994]35号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财工字[1994]3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常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在颁发的《关于征收常州市区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常劳培[1993]164号)中规定.该市企业职工教育 经费提取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并从中集中o.5%交由 市和县(市)政府。对此.我们意见:   1.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该项经费计提标准由中央财政制定,地方 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权规定提取比例。因此,常州市有关部门擅自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比 例的做法不妥。   2.按照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可以由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单独培训或联合培训。因此,常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向企业 征集“职业技术教育专项基金”的做法也不妥。   请你们按照以上意见,对常州市的做法予以纠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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