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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财行[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财行[2002]15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函》(铁财函 [2001]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物价水平的提高,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 境外伙食费、零用费、境外国境站工作津贴标准可酌情适当提高。   二、根据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等具体情况,现将赴相关 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旅客列车乘务员的境外伙食费标准调整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 人每天15美元;朝鲜每人每天12美元;蒙古、越南每人每天11美元;香港每人 每天100港元。   国际旅客列车乘务员赴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零用费每人每天3美元。   三、对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员,仍按境外工作日给予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调整 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人每天10美元;朝鲜、越南每人每天8美元。   四、新的境外伙食费、零用费、津贴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 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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