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锦纶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救济发〔2015〕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 俄罗斯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决定自税委会〔2010〕5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