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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69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国办发[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电力工 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经国务院同意,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 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意见》)。 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下一步继续 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电力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根据目 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已经开展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内容作必要 的调整。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 办、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电力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 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报 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政府不再相应设置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也不得自行制订或 出台本地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按照《意见》的要求, 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将电力局(公司)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 合经济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按照《意见》确定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 浙江、山东6省(市)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暂停执行地地方政府或电 力企业自行制订、实施的“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方式。已经进行试点的6省(市)电 力公司,在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前,可以继续在原试验电量的范围内进行 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有关省为实体的试点范围暂不扩大,尚未进行的一律暂停。   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两改一同价”的工作,仍按《意见》的精神 继续进行。   四、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及其 他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服从调度,切实保证电力企业日常生产和各级电 网的安全运行。   五、为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正常生产经营外,有关各级国有电力企 业资产重组、电站出售和其他资产处置问题,将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 目前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 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 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统一认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对因玩忽职守,给国家电力资产造成损失 或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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