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颁布时间:2014-05-22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71日起启用,20151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16

 

下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