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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财预[2005]86号颁布时间:2005-0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中央部门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四)中央部门的职责及绩效目标; 
  (五)中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中央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中央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中央部门的决算报告; 
  (九)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评可以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部门预算支出为对象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也可以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或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部门根据宴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部门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等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财政部确定。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商财政部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应当于考评结束届一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1)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下达考评通知。中央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中央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中央部门对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中央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形式审查。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对中央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格式见附2)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中央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对中央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综合评价。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评结论。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阶段: 
  ( )撰写报告。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客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将绩效考评结论通知中央部门。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考评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中央部门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财政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财政部和中央部门要建立部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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