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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等问题的函

财预函[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财预函[200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葛洲坝电厂、三峡电厂所得税和三 峡电厂增值税纳入分享改革的请示》(鄂政文[2002]66号、办22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葛洲坝电厂、三峡电厂增值税纳入分享改革的再次请示》 (鄂政文[2002]76号、办268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葛洲坝电厂 和三峡电站税收问题的请示》(鄂政文[2002]80号),国务院办公厅交我部 商有关部门办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国务 院领导批准,现将三峡电站等有关财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分配的范围问题。三峡电站发电后,其增值税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湖北省与重庆市的税收分配范围。其他地方税,包括营业 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企 业属地原则,归属湖北省。   二、关于税收分配的比例问题。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三峡工 程综合淹没实物(含坝区)的比例,即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分 配。其中增值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75%作为中央收入,25%作为地方收入。   三、关于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三峡电站的各项税收由湖北省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全额)按湖 北省15.67%、重庆市84.33%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由两省市按财政体 制规定解缴入库。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   四、关于葛洲坝电站增值税税率降低影响地方财力的利益补偿问题。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68号)规定,从2003年起,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实现的电力产 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由此带来的湖北 省财政减收问题,我部将核实减收数额,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五、关于三峡电站所得税入库问题。三峡电站投产发电后产生的所得税比照葛洲 坝电站的办法处理,在2009年三峡电站全部投产前所产生的所得税留给中国长江 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工程建设。2010年三峡 电站全部机组发电后所得税如何分配,另行研究。   六、关于资金使用问题。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作为地 方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上述三峡电站税收分配办法执行期限至2009年。执行期间,如财政体制、税 收征管体制等发生变化,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研究。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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