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3]66号颁布时间:2003-04-16
2003年4月16日 财预[2003]66号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吉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改善西部地
区基层政权组织办公用房条件,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特制定《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改善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办公用房条件,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财政部调整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
解决西部地区乡镇和部分特别困难的县党政机关的基本办公用房条件。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属补助性资金。地方财政应积
极筹措资金,加快基层政权建设。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根据上年
中央财政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安排。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全部用于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省延边朝
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五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注重
实效”的原则,围绕各地区基层政权建设的主要任务,集中用于解决办公用房的危房
改造、维修等突出问题。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办公用房条件较差的乡镇,重点向少数民族
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排序、滚动
安排”的管理办法。
(一)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分配对地方
的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各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制定或
指导地级财政部门制定有关的建设标准和费用定额;根据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需求和
资金规模,以3年为周期,按规定程序编制、上报基层政权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总项
目库,并根据县乡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在规划项目范围内,申报年度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需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负责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基
层政权建设项目预算;总结并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上报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规划,制定有关的建设
标准和费用定额;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的原则,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层政
权建设备选项目;组织年度基层政权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
(四)县、乡级财政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层政权建设备选项目;
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实施年度基层政权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负责将本地区3年基层政权建设滚动计划,以及上年基
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当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项目申请等,按要求上报财
政部备案。本地区3年基层政权建设滚动计划如果没有重大调整的,第2和第3年可
不报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建设标准,防止出现脱离实
际扩建和新建办公用房的现象。
第九条 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
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定、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凡发现有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要扣回
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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