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8〕43号颁布时间:2018-11-02
海关总署: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三、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