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3〕90号颁布时间:2013-12-30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并考虑示范项目具体执行情况,现将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在
(二)对于分阶段完成并网发电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并网发电的时间、装机规模及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一)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第一批于
(二)逾期验收的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或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如在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在
(四)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住房和城乡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