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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和延长试点期限的通知

财教〔2013〕306号颁布时间:2013-10-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地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时间为20131012015123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实施时间相应延长至20151231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财教〔20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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