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3〕38号颁布时间:2013-1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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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现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大病保险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时,按照商业保险机构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返还的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会医疗02表)项目列中增加“五、购买大病保险支出”(行次为27),原表中“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修改为“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本项目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大病保险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大病保险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会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时,按照商业保险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返还的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科目(适用于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适用于未计提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收支表(会农合医02表)中“二、基金支出”中增加“(三)购买大病保险支出”。
2.本项目反映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大病保险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