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便函〔2013〕41号颁布时间:2013-04-15
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
根据《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4年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以下简称“修购专项”)工作,保证2014年各有关部门(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发挥修购专项在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提高其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促进项目单位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现组织开展2014年修购专项申报工作,请各有关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及时上报2014年修购专项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二、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组织申报项目。其中,修缮类项目须与2013-2015年规划一致,购置类项目可在不突破2013-2015年规划中上报的各单位2014年资金总量的情况下,由单位对项目做适当调整。其中,设院单位可由院在下属单位之间适当调整资金额度。对于2012年已申报但我部未下达预算的项目,如项目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经认真论证、完善有关内容及申报资料后,此次可再次上报。
(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论证和审核,慎重排序后上报。申报文本应当附有齐全的相关资料。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应当有项目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和本单位明确意见。
(三)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在核定下年部门(单位)预算时,将参考各部门(单位)通过我部“信息系统”填报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历史情况,对未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不好的部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在核定下年部门(单位)预算时减少预算安排。
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2014年修购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并随时留意信息系统的有关网络通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以免影响正常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