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3〕34号颁布时间:2013-04-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规定,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自
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自
附件: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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