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9号颁布时间:2008-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烟草行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餐饮业及娱乐业;
(2)有色金属冶炼业;
(3)证券业;
(4)中介服务业;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局要联系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把利用“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以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2.组织实施。各地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要部署一个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各地要及时将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当地查处难度较大的重点区域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2008年,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统一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主要内容来抓,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分析和查前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项目,确定所查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积累经验后展开全行业检查;同时,结合选定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检查经验,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和编发检查指南等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持续深化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注重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企业分类标准,统筹调整省、市、县三级稽查局力量,进一步加大省、市两级稽查局的工作强度。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协作,有效形成执法合力。税务机关内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稽查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征管、税政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解释疑难和落实整改等工作。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案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要加强税警协作,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要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和组织指挥体系,确保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
各省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8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8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烟草行业的专项检查每两个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相关报表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张达光?
联系电话:63584581
??附件:1.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略)
附件1.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需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在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15%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由所属征收机关进行结算调整。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①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7)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二、烟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包括烟草生产企业(即中烟工业公司及其下属卷烟厂,含兼并外省的卷烟厂)、烟草销售企业(即烟草公司等)及其投资兴办的复烤厂、投资控股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烟草进出口公司等全国性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个人所得税
(1)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2)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2、发票的检查
①检查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查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领发手续是否清楚、是否有虚开、转借、出售或丢失发票情况、是否有压票、瞒票隐瞒收入或转移收入情况。
②检查发票的开具情况。查企业普通发票开具情况、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③接受发票的检查。查外单位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企业是否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票。
3、其他地方各税。
三、煤焦行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和炼焦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偷漏税款:长期试生产隐瞒收入;虚报停产手段隐瞒产量;井下固定资产重复提取折旧;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资本性支出挤占费用;超范围和比例提取费用、基金以及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情况等。具体分税种情况:
(1)企业所得税方面
①审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做为核查产销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是否存在现金销售取得收入隐瞒不记账,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未作收入处理,少缴税款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情况;
⑤审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审核“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
⑥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帐户,收入挂帐未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⑦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全部记入应税所得额,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
⑧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2)资源税方面
①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②收购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③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审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④资源税税率调整后是否按规定征收到位。
(3)个人所得税方面
①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②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③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不缴或少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情况。
(四)检查方法
1、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积极与煤管、电力、工商、国税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典型调查,及时全面动态掌握煤矿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实行关联行业逆向检查。按照“产、运、销”,“煤、焦、铁”两条行业链开展逆向关联检查,先从本区域行业及产业链的下游企业组织检查,逆向依次分类进行。要把企业主要原料产品购销情况、行业产业链逆向关联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为后续检查提供案源和证据链。
2、账面检查与账外调查相结合。要通过帐内检查和帐外调查掌握企业重要生产原料、费用与产量的配比联关系,比如原煤、铁矿、焦炭、精煤、运费、电费、工资等,建立同行业对比体系与产耗比例关系,账外调查发现相关指标的异常,找准检查的方面和突破口。
3、帐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要通过实地检查企业产品生产和库存情况,看是否有生产煤不入账及地销煤不入账;对账册内发现有红字冲账、调账的情况要进行核实,进而发现其它线索。
四、电信行业
(一)检查对象
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电话、电话机安装、月租费、电信物品销售等电信业务,以及信息费等电信附加服务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有无缺报、少报情况。二是有无以联合开展电信业务为名,分解、转移应税收入的情况。三是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四是有价电话卡面值与实际销售款的差额,是否按折让后的净额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准确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对预收款项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三是有无将租入电路、网元或设备等支出作为允许减除的项目在应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电信企业的出租房屋、电路、网元或设备等租赁业务收入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3、其他地方各税
五、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保险公司展业过程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3)其他地方各税。
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从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两个方面进行。高收入行业包括金融(含证券等)、保险、邮电通信、石油、石化、电力、烟草、铁路、民航、医院、学校、煤焦(运销)企业、冶金企业、供暖、供气等各类从业人员收入较高的行业。高收入阶层,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各类经济主体的股东、大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类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含主持人)以及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且未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高收入阶层。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也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如各类事务所),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及其家庭消费支出是否挤入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30%。
演艺明星:重点检查演艺明星的片酬、出场费、广告收入等是否足额纳税。
(四)检查方法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四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五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