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2008]1号颁布时间:2008-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中关于“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和“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熬育考核评比办法》、《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和《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对照上述办法、标准和方案组织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1.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2.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3.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
财政部(章)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有效考核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实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财政普法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比工作分为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
中期督导检查时间为2008年。期末考核时间为2010年。考核具体事项提前2个月作出安排。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方式。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前组织自查,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实施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工作,并将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情况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发[2006]7号文件、《决议》和财法[2006]4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财政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有健全的法制宣传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普法工作得到充分重视,组织领导有力。
(二)基础保障工作。有完善的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普法经费得到保障,普法教材、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三)制度建设工作。有健全的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普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普法工作运行规范。
(四)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及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的全国财政普法宣传活动。在本地区适时举办多种形式普法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及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动态、信息。
(五)依法理财工作。本地区财政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推进财政改革,财政管理规范,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财政行政扰法责任制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落实。
(六)检查考核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法工作督导检查、考核验收,适时总结普法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对省本级、本地区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
第八条 中期督导检查在各省级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检查组赴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期末考核验收在各省级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检查组赴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普查。检查组可选择部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方法。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沟通。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报全国财政普法办。
第九条 中期督导检查按《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督导检查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期末考核验收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计分标准按《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五五”普法评比工作由全国财政普法办具体组织。
“五五”普法评比设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普法办公室和普法先进个人各若干。
省级财政部门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根据确定的名额从期末考核验收获得高分的单位中评比产生。
全国财政先进普法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名额依照本办法评比产生。
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普法办公室由全国财政普法办推荐,财政部审定。
市(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根据确定的名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全国财政普法办审核,财政部审定。
全国财政普法先进个人,根据确定的名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全国财政普法办审核,财政部审定。
全国财政普法办从评选出的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全国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1.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2分)。
2.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3.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0分)
4.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3分)。
5.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6.组织征订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2分)。
7.普法工作文件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2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8.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9.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10.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11.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12.积极参加财政部及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的全国财政普法宣传活动(4分)。
13.适时组织全省(区、市)财政系统有声势、有影响的普法宣传活动(5分)。
14.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4分)。
15.每年举办财政厅(局)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5分)。
16.每年举办财政厅(局)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5分)。
17.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5分)。
18.及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8分)
19.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5分)。
20.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5分)。
21.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6分)。
22.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明确、职责分解到位、执法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分)。
23.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规范、有效(4分)。
24.积极推行财政法规数据库全国联网工作,本地区财政法规数据及时更新(4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5分)
25.适时组织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监督检查),市、县普法工作取得成效(5分)。
26.在财政部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10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27.“五五”普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在省(含计划单列市)政府普法领导机构或财政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28.省级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
29.省级财政部门厅(局)、处级领导干部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最多减4分。
附件3: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财政系统普法工作,确保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内容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财政普法办)依据财法[2006]4号文件和《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以下简称“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
中期督导检查重点是评比办法第七条中组织领导工作、基础保障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
二、督导检查方式
(一)中期督导检查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普法办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全国财政普法办将抽调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赴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二)中期督导检查以督促各省级财政部门积极认真地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目的,并为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期末考核验收奠定基础,不具体量化计分。
三、督导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按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和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本级自查和对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中期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实施检查。
(二)以中期督导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做好今后“五五”普法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期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本地区(含本级自查)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总结。
(四)全国财政普法办将对省级财政部门中期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全国财政普法办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各省级财政部门。
四、督导检查时间安排
(一)全国财政普法办对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时间为2008年10月份左右。
(二)省级财政部门自查及对市、县级财政部门中期督导检查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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