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8]32号颁布时间:2008-04-0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中央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部门单独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是指财政部授予甲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成立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和中央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库司),负责整个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为确保检查工作的落实,中央还将成立检查小组,负责重点检查工作。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在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此期间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一31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填写表1、表2和表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3、表4和表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5、表6和表7。
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将以光盘形式下发,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在4月25日至30日,到财政部国库司或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所需光盘,并及时下发给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应于6月10日前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一7月31日)。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0k的中央预算单位、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和所有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整改。
整改提高工作结束后,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是2008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检查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步骤和安排,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布置,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组织好学习,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对照查找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央主管部门在做好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布置和统筹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要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工作,深刻分析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要督促所属单位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按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对于不符合自查自纠要求的,不认真自查自纠甚至敷衍了事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进行自查自纠。
(四)积极配合,切实整改。重点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对本单位开展的重点检查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不得消极敷衍,确保重点检查工作质量。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五)检查与预防并重,务求实效。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要切实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依法操作、依法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010-68552272 010-68552233
电子邮件:xialing@mof.gov.cn或ligen@mof.gov.cn
电子化表格联系人: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B座2118房间)
联系电话:010-88357763 010-88356251
010-68069627 010-68063093
附件: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表1一表7).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