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财法函[2005]57号颁布时间:2005-05-24

     2005年5月24日 财法函[2005]57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送来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如何确 认的请示》(豫财办税[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 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 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旦符合其他投诉条 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书的时间。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