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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

财综[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5-17

     2005年5月17日 财综[2005]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涉外收养捐赠款资金性质的请示》(赣财综[2005]15号)收 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 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不 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 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据此,你省涉外收养捐赠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 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受赠财产应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涉外收养捐赠属于国家公 益事业,捐赠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于社会福利院的儿童收养,不得挪作他 用。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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