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 财综[2005]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涉外收养捐赠款资金性质的请示》(赣财综[2005]15号)收
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
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不
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
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据此,你省涉外收养捐赠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
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受赠财产应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涉外收养捐赠属于国家公
益事业,捐赠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于社会福利院的儿童收养,不得挪作他
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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