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公告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5-04-07

     2005年4月7日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 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 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 1995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 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 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 的大型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 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5年下半年申请补贴 资金。    二、2005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 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 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 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 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Ⅱ 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下半年凭更新车 辆购车发票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