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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二)

财会便[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9-24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 (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 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 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 和预收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 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 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 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 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 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 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 净资产。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 转入的金额。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捐赠人的 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 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 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 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 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 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 基金。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其 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 本金产生的收益。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条 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 的收入。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 发生时确认。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 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 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 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 经费、办公经费。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 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 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 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 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 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 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 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 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 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 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 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 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 的利息支出。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 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支 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 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 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 的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 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 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 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 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 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 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 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 出。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 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比照事 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补贴标准比照事业 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 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 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 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 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 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 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 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 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 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 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 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非营利组织对外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 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第七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 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 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 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 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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