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金函[2000]162号颁布时间:2000-08-03
2000年8月3日 财金函[2000]162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
[2000]237号)和《关于转贷国外贷款是否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请示》(中银
财[2000]2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按当年末投资余额的规定比例与当年末该准备
金余额的差额提取。即:金融企业投资风险准备金当年提取额=当年末投资余额×规
定比例-当年末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
二、金融企业坏帐准备金每年按当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与当年末该准备
金余额的差额提取。即:金融企业坏帐准备金当年提取额=当年末应收帐款余额×规
定比例-当年末坏帐准备金余额。
三、对贷款在结息日未收到的利息(即应收逾期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
核算,在实际收回时,再确认收入。
四、对于已经纳入工资科目核算的储蓄代办人员工资,在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把此部分工资纳入计提基数。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计税工资标准作纳税调整。
五、对由银行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
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可计提呆帐准备金。
上述呆、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仍按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