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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一)

财综[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 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 《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 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 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 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 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 《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 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 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 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 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 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 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 (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 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管理文件依据 一  公安        1.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2.外国人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准予停留章        (2)居留证(含临时、延期)        (3)出入境证        (4)旅行证(含延期)        (5)定居身份确认表              (6)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7)准迁证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价费字[1993]164号        (1)护照                   计价格[2000]293号        (2)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3)入出境通行证        (4)往来(含前往)港澳          通行证        (5)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7)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        (8)华侨回国定居证              同上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4.加入、恢复或退出中         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证书费)                  财预[1994]37号   ▲   5.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1994]37号        (1)人员证件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    6.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计价格[2001]523号    ▲    7.往来港澳小型船舶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 ]240号,         查验簿收费                财预字[1994]37号   ▲    8.出海船舶、船民证件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及计价格[2000]932号        (1)出海船舶户口簿        (2)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出海船民证        (4)临时出海船民证        (5)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6)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9.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件        (3)暂住证        (4)寄住证   ▲   10.重大、特大交通事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故处理费                   财预字[1994]37号       1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含加急费)                 计价格[1995]873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2.机动车辆号牌工本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费                      财预字[1994]37号        (1)号牌                   计价格[1994]783号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同上        (3)号牌架                  同上               (4)机动车彩色照片              同上   ▲   13.机动车辆行驶证工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本费(含临时)   ▲   1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费   ▲   15.机动车登记证书工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本费                     计价格[2001]1979号   ▲   1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   17.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8.驾驶证年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9.驾驶员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20.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   21.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62号,                              计价费[1998]29号,                                财预字[1994]37号       (1)公务用枪持枪证       (2)民用枪支持抢证   ▲   22.特种刀具管制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工本费                   财预字[1994]37号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   23.爆炸物品管理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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