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财综[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财综[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
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
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
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
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
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
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
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
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
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
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
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
增加固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
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
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
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
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
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
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
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
《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
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
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
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
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
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
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
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
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两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
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
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
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
“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
总表(略)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
总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