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84号颁布时间:2007-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确保定额核定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以下简称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核定系统已于2007年9月底分别在浙江、贵州两省成功上线运行,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决定自2007年11月起在全国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定额核定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定额核定系统是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创新管理手段和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定额核定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努力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攻关,扎实推进,确保系统推广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时间要求顺利完成。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定额核定系统的推广,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将引起部分税务人员职责的调整。在系统推广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系统推广工作的支持。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对外宣传,阐明推广定额核定系统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配合。要认真做好对内动员培训,激发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方法。要注意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明确部门分工协作
定额核定系统的推广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业务、技术和后勤保障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大力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推广工作做好。
四、强化责任分解落实
定额核定系统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在信息采集阶段,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注意严把采集数据的质量关,对采集数据要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核,避免因数据失真而影响定额核定系统运行的质量。各级国税机关的调查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采集数据,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规范。对由于调查人员原因,导致采集数据失真的,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基于各地以往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情况和业务、技术支持方面的考虑,税务总局对各地定额核定系统最终上线运行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见附件),希望各地按此时间要求抓紧工作。上海和西藏两地要根据税务总局提出的定额核定系统业务需求,及时进行软件修改,力争尽快全面使用定额核定系统。
附件:各地定额核定系统上线运行时间表
序号 |
地区 |
综合征管软件版本 |
全省上线运行时间 |
1 |
河北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2 |
安徽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3 |
甘肃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4 |
内蒙古自治区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5 |
广西自治区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6 |
江苏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7 |
江西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8 |
山东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9 |
福建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0 |
广东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1 |
河南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2 |
大连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3 |
青岛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4 |
宁波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5 |
厦门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6 |
深圳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7 |
湖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18 |
海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19 |
青海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0 |
云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1 |
新疆自治区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2 |
宁夏自治区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3 |
黑龙江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4 |
吉林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5 |
陕西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6 |
辽宁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7 |
山西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8 |
湖北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9 |
四川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0 |
重庆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1 |
天津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2
|
北京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