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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8号 颁布时间:1999-08-25

     1999年8月25日 劳社部发[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 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 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 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 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 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 3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 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 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 项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 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业制定逐步补缴计划,边拨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账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 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 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账实 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 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 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 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 产”、“固定资产基金”等账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账户的,要 同时取消银行账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账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 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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