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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财外便字[1996]42号颁布时间:1996-10-31

     1996年10月31日 财外便字[1996]42号 铁道部财务司:   你司财联(1996)73号《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 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境外物价上涨,适当提高国际铁路联运出国 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应当的。但国际铁路联运出国人员的工作性质、生活条 件与一般临时出国人员不尽相同,其境外伙食费标准完全参照《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 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妥。同时,国际铁路联运出国人员中的国际旅 客列车乘务人员和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员是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不同的两类人员,不 宜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应区别情况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   二、赴各国(地区)国际旅客列车乘务人员的境外伙食费标准为:俄罗斯、哈萨 克斯坦,每人每天11美元;蒙古,每人每天8美元;朝鲜,每人每天10美元;越 南,每人每天8美元;香港,每人每天万港元。   赴上述国家(地区)的国际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境外零用费仍为每人每天1美元。   三、对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员,按在境外工作日给予一定的境外津贴,不再分伙 食费、零用费,津贴标准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人每天7美元;朝鲜、越南, 每人每天5美元。   四、新的国际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境外伙食费、零用费标准和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 员境外津贴标准均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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