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1998]1077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
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
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
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
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
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
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
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
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五)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
企业摊派钱物。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
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
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
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
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
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
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
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
务费等。
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
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费
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有前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价服务费的收费文件目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1.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
省物价局、省国资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
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费(2)字[1993]300号
省物价局、省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的通知》 粤价[1995]182号
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362号
2.验资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事务业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86)粤财外
字第7号
3.审计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费(2)函
[1993]07号
4.公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1]549号
5.相关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8]72
号
6.咨询服务费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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