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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88-02-24

     1988年2月24日   近几年来,国务院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问题曾多次发出通知,除少数 单位取得了一些成效外,总的来看收效不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集团购买力仍然增长过快。1987年实现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大超过同期 生产增长的幅度,这不仅扩大了供求矛盾,加重市场压力,增加财政开支,而且也助 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社会集团购买力压下来。为此,特作 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 1988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一律在1987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 这个任务必须层层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要 根据上述要求,重新逐户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指标 执行,不得超过。如有超过,除按全国控办等部门1987年11月25日发布的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行政事业单 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一律不准在当年经费内报销,并按超过数额 扣减下年度控购指标;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不得挤入成本、费用,如有挤入的,在 征收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的集团购买力也要管起来,控购指标如何下达,由各 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在 1988年内,停止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 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 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种电取暖及电煮水设备和复印 机19种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详细目录附后)。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 医疗和因特殊原因必须购买上述商品的,必须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逐 项审查,从严审批。   四、国家确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实行定点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尽 快指定若干商店或专柜经营。各部门、各单位经过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购买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在定点商店购买。非指定单位不得向社会集团供应专控商 品,违者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五、严格整顿小汽车和大轿车的价格和配车标准。对市场销售的汽车,由国家物 价局会同国家物资局分车型制定最高限价。对倒卖汽车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处理。各 级政府主管车辆编制的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制订配车标准,整顿车辆编制。各单 位都不得借机更换高档车辆。中央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1986年4月24日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向下 属单位分配车辆。严禁用公款买车上个人用车牌照,违者除没收车辆外,要追究单位 领导人的责任。   六、对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住房和其他场所,1988年 内一律不准改建、扩建、购置安装空调和其他装饰。   七、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 范围和标准,并在指定的劳保用品商店购买。严禁购买毛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 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物品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 利”物资。劳动部门要根据劳动保护需要,本着节约的精神,重新审查修订劳动保护 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许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严禁用公款购买实物和购货券发给职工,商业部门也不得向单位发行购货券。 企业不准用产品调换生活用品发给职工。各部门、各单位今后不得以做广告名义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物品。   九、要坚决压缩各种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人员。各种非业务性的研讨会暂停一 年。严禁以开会出差为名,搞公费旅游。组织老干部参观旅行等活动今年一律暂停, 以后怎么办,另行研究。   十、要搞好清仓查库,修旧利废,充分利用库存积压物资。桌椅板凳等家具以及 办公器材不再添置,千方百计节约经费开支。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 买力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力量,确保控购任务的完成。 要组织银行、商业、物资、车辆管理等部门和各级控购管理机关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 按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十二、过去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 执行。  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 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撮影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三百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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